[高等教育]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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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由于保险法律关系伴随着明显的偶然性特点,所以对诚实信用的要求更高,当事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7条中就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如果一方不信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宣布合同无效。”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也增加了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重要事实”是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也包括对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以何种条件投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因此,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一方有可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就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的经营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危险的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最为了解,所以,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介绍和叙述来确定是否承保并确定保险费率。同时,投保人购买保险通常支付较少的保费,当保险标的发生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额则大大高于保费,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参与保险,必然给保险人带来损失无法弥补、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属附和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一般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或以附加条款的方式接受。加之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险人决定的。所以,要求保险人也应当遵守最大诚信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投保人自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到保险理赔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如实告知义务、履约保证和保险风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1) 如实告和义务 ·告知义务的承担者 . 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有关保险标的事实向保险人做如实的陈述。投保人的陈述事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能故意隐瞒,更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应当告知的事项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重8条第2款规定:“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重要事实。”在惯例中,即凡能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均属“重要事实”。据此,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所投保的风险大于人们通常预计的事项;导致预期损失金额大于通常估算金额的事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全部事实。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告知的内容包括: (1)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如在企业财产保险,建筑物本身的质料、周围的环境、用途属于重要事项;船舶保险中船舶的性能与特殊构造、船舶的船级及船龄、国籍、有关船长的特定事实、发航日期等;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及生活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嗜好、遗传病等① (2)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是已经符合建立保险关系的基本要件,但由于标的相关的安全系数不同,保险人可以考虑采用较低或较高的费率。例如,仓储保险中的货物混放的事实,被保险人由销售人员身份改为矿井下作业人员。 ( ①医院未对被保险人的病情做出明确诊断,投保人对此事实应否承担告知义务?马丹红保险索赔案的判决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原告马丹红受胞妹马东梅委托,为马东梅之子梅宇在被告东川县人寿保险公司投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及住院医疗全额给付的附加险(1998年2月7日零时起承保)。投保后,梅宇于1999年9月2日10时30分因病死亡。原告当时即以书面形式将保险事故通知了保险人东川人寿保险公司,并提交了一份相关材料,填写了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但东川人寿保险公司以签订合同时,原告隐瞒了被保险人梅宇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为由拒赔。而事实是梅宇是否在投保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院并未确诊:被保险人梅宇出生第四天即于1998年9月25日至28日因病住东川区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初步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虽然在梅宇的出院记录中对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确诊,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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