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利用指引Ⅰ前言Ⅱ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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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利用指引Ⅰ前言Ⅱ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的

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利用指南 Ⅰ 前言 Ⅱ 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的业务内容 Ⅲ 主要航行规则 Ⅳ 通信 1 通信频道 2 通信语言 Ⅴ 航海计划及船位报告 1 事先报告 2 船位报告 3 信息覆盖海域和船舶交通情况的监视 Ⅵ 通过VHF无线电话提供的信息、警告、建议和指示 1 通信符号 2 在信息覆盖海域的信息提供 3 守听信息的义务 4 建议(通信符号“建议”) 5 指示 (通信符号“指示”) Ⅶ 其他的信息提供方式 1 船舶自动识别装置(AIS) 2 无线电广播 3 电话 4 传真 5 因特网主页 Ⅷ 关门海峡的主要助航设施 1 早鞆信号所 2 潮流信号 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利用指南 Ⅰ 前言 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是由海上保安厅设置并运用的机构, 承担提高关门 海峡船舶交通的安全性及效率性的任务。本利用指南说明关门海峡海上交通 中心对于船舶提供的服务内容的同时,还说明船舶在关门海峡航行时的主要 注意事项, 以便有助于船舶的安全航行。希望在关门海峡航行的船舶将本利用 指南常备于驾驶台作为参考资料而有效利用。 另外,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的业务根据以下法令而实施。正确的法令适用 关系请参照以下法令。 ・航路标识法 ・港则法 ・港则法施行令 港则法施行规则 ・ ・1995 年海上保安厅告示第 35 号 ・2010 年海上保安厅告示第 94 号 ・海上保安告示第 163 号 ・2010 年海上保安厅告示第 170 号 Ⅱ 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 的业务内容 关门海峡海上交通中心( 以下称为“中心”) 积极执行如下任务: ① 利用雷达、电视摄像机和船舶自动识别装置(以下简称“AIS”。)的数 据,通过 VHF 无线电话与船舶联系,收集有关船舶交通信息,掌握船舶 交通情况,并对其进行监视; ② 对船舶提供安全信息; ③ 根据预防危险的需要对船舶进行建议; ④ 在能见度不良情况或者无法遵守早鞆濑户的“优速规定”(船舶必须 保持对地速度 4 节以上航速)的情况下,对船舶发出在航道外等候、 变更预定进入航道时间等指示,以确保关 门海峡 的船舶交通安全。 另外,除了 VHF 无线电话以外,还通过电光显示板显示有关潮流及大型船 舶的信息,利用无线电广播、电话服务、传真服务和因特网主页也提供在关 门海峡的有关航行安全信息。 Ⅲ 主要航行规则 关门海峡位于关门港港区内, 因此其全航段都属于关门港。 航道设定及航行 规则都要根据《港则法》及港长的行政指导等地方性规定,除了航道之外的其 他海域的航行规则都要根据《海上碰撞预防法》的有关规定。在关 门海峡海域 设定航道情况如下图。 在关门海峡海域航行时,根据《港则法》的主要航行规则如下所示。 另外,详细内容请参照《港则法》及 《港则法施行规则》的规定。 ① 航道航行义务 除了“杂种船”(是指汽艇、驳船和端艇(包括用橹桨划动的船舶)。) 以外的船舶在进出或通过关门港时 ,必须沿航道行驶。但是在避免海难或 参与救助人员、他船的活动等特殊情况下,不在此限。 ② 航道内禁止抛锚等行为 除了有下列情况,船舶在航道内不能抛锚和放开被拖船: ⅰ 在避难时; ⅱ 在驾驶失控时; ⅲ 在救助人命或救助有紧急危险的船舶时; ⅳ 得到港长许可进行施工时。 ③ 航道的航行规则 ⅰ 船舶要从航道外驶入航道或者从航道内驶出航道时,必须给沿航道行 驶的船舶让路。 ⅱ 船舶在航道内不能并行航行。 ⅲ 船舶在关门航路及关门第 2 航路航行时, 必须尽量在航道右侧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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