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制冷设备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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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科技]制冷设备细则

制冷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 目 录 1、总则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申请和受理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产品抽样与检验 7、审定与发证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收费办法 10、附则 附件1: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表 附件2:企业应具备的标准、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 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附件4: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5: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范 附件6:制冷设备产品检验抽样单 附件7:制冷设备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批)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制冷设备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制冷设备产品分为冷水(热泵)机组(>24.36kW[2.1万大卡/小时])、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风机、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5kW)及压缩冷凝机组等4类28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 地 址: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 话:0551-5331266、5312800-2988 传 真:0551-5331266 E—mail :reed@acinspect.sina.net 联 系 人:李光祥 李江 张朝晖 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址:: 话:0551-5318900 传 真:: 址:: 话:0102289 传 真:: 址:: 话:020传 真::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单元的产品规格型号,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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