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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科技]广联达工程量清单宣贯58页
03《计价规范》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03《计价规范》在合同管理、价款结算等方面也没有给出详细说明,因而在应用中出现种种不适应。 需要新版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对一些条款进行修订,对计价规范合同方面的条款进行细化、补充。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综合单价调整 “量”变 1 2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前提: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综合单价调整 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 “量”变 3 4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综合单价调整 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 “价”变 1 2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调整方式:(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基准日:FIDIC合同中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此条款借鉴FIDIC第13.7条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综合单价。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综合单价调整 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 “价”变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承发包双方各自的损失各自负责,工程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政府及所属机构 1 08《计价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03《计价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 08《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08《计价规范》主要特点 2 08《计价规范》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规范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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