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船舶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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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科技]船舶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

拖轮安全检查及缺陷处理 1、禁止离港原则(滞留) 1.1 船舶未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1.2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1.3 船舶未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1.4 船舶未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的推进急操舵; 1.5 船舶未能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消防能力; 1.6 船舶未能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 1.7 船舶未能有效防止水域污染; 1.8 船舶未具有足够的稳性和水密性; 1.9 船舶未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的通信联络; 1.10 如果对上述项目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 1.11 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伤,虽然后果足以达到被禁止离港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级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禁止离港。 2、缺陷处理代码适用的原则适用于船舶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指涉及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机关办理的缺陷。适用于当一个指定的缺陷经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该代码用以清除代码06、15、16、17、18、30、99等,不能单独使用。代码15下一港纠正 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使用该代码前应充分考虑缺陷的严重程度、航程的长短、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等因素。同时还应尽可能书面通知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 代码16在14天内纠正缺陷 通常适用于性质比较轻微的缺陷。尽管在原则上所有的缺陷都应在开航前纠正,但如果是一个较不严重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暂时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代码17开航前纠正缺陷 适用于: 缺陷性质较轻微,又易于纠正,能在船舶开航前纠正; 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 但如船方虽竭尽全力但仍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变相滞留船舶造成船舶的不适当延误; 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也应慎用该代码,避免船舶的不适当延误; 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而应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需要过程证实,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 对于港作船、定期航行的内河船舶,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 2.6 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缺陷 仅适用于性质不严重的ISM/NSM缺陷(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30。 代码30船舶滞留 适用于: 已严重影响船舶适航的缺陷,即缺陷的存在业已表明船舶已处于不适航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只有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海事主管机关才有权对其禁止离港,因此使用该代码采用的前提是缺陷的存在已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已导致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性质中等的缺陷,虽然单个缺陷的存在不足以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但同类性质的缺陷组合起来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 对于缺陷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虽已影响船舶的适航性,但已有客观证据表明该缺陷的存在在短时间内不会对船舶的适航性造成实质的影响,应慎用该代码。如救生艇艇架烂穿,通常可能会采用该代码,但如船方通过负荷试验并经船检部门确认证明艇架仍可使用,则不应采取该代码,即使是艇架多处烂穿。 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对该缺陷代码进行改签。 由于滞留船舶系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代码60船员违法记分 行动代码,可与其它缺陷代码组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 代码70通知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该代码系行动代码,可已其它缺陷代码组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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