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预防接种受害救济简介及注意事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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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预防接种受害救济简介及注意事项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設立宗旨及歷史背景 歷史背景 75年發生口服小兒麻痺疫苗後造成小兒麻痺症個案,經邀請醫藥界、法界及各公會代表研商,並參考歐美制度,於77年6月成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78年召開第一次審議小組會議。 宗旨 一、民眾若有因預防接種而致死亡、身心障礙或嚴重 疾病等傷害時,能經 由專業審議,快速獲得合理 的救濟。 二、消除民眾對預防接種導致嚴重副作用之疑慮,釐清 疫苗的安全性,提昇預防接種率。 歐美主要國家VICP制度 法源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中央主管機關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等有關事項。」;及第30條3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並於96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復於98年5月26日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二條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來源 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二條之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元」 。 徵收基準:依疫苗檢驗合格封緘之劑數按劑計算。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 置委員9至17人,由行政院衛生署遴聘醫療、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兼聘之,並指定1人為召集人。 目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共17人,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計5人, 符合審議辦法不得少於四分之一之規定人數。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任務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項之審議。 二、預防接種受害原因之鑑定。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 四、其他預防接種受害相關事項之審議。 審議結果 救濟項目 死亡 身心障礙 嚴重疾病 其他因預防接種至致不良反應 認定結果 與預防接種有關 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引起 與預防接種無關 給付種類及金額基準 一、死亡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給付新臺幣200萬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給付新臺幣180萬 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死者,不予給付。 二、身心障礙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200萬 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 180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身心障礙者,不予給付。 三、嚴重疾病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新 臺幣60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不予給付。 四、其他因預防接種致不良反應者,最高給付新 臺幣20萬元。   五、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 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30萬元。 給付種類及金額基準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及申請期限 請求權人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8條: 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身體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 申請期限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2項: 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向誰提出申請? 向接種地而非戶籍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9條: 請求權人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應填具預防 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 證明受害之資料,向接種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衛生局受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注意事項 辦理時效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0條: 接種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七天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 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連同申請書 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後續作業 完成調查後,將申請書、調查表及病歷等相關證明資料正本函 送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書、調查表影印本副知疾病 管制局。 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 疫苗種類 疫苗批號 製造廠商 有效期限 接種地點 接種日期 接種部位 接種途徑 接種劑量 同批號疫苗對其他接種者已使用情況及有無其他類似反應 個案以前各種預防接種紀錄 申請人不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定結果之後續救濟途徑 訴願:不服行政處分,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不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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