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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5第五章 法人
第五章 法人 法人的产生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的组织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责任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 当事人:万海昌、邢智宾、齐明礼、蔡锦肃、某电脑公司 案情:2002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4年1月,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管理不严发生严重失窃事迹。公司财产损失巨大,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宣告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某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清偿欠款。万海昌和邢智宾提出他们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上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向法院起诉。 问题: 1、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是谁? 2、每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有无不同? 无限责任 与 有限责任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独立经济实体。 (二)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 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单位。 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依法经登记而成立的,以实现其成员的共同愿望的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意义 1、性质不同:营利和非营利 2、财产或经费的来源不同:投资、营利或拨款、自筹 3、设立的程序不同: 登记、或依法或行政命令 武汉市私立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倒闭案 当事人:赵汝洋及其他学生、 武汉市私立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学校注册资金2000万元) 、武汉市教育局核准、登记 投资人:1、红康公司(出资500万) 2、某街道办事处(300万实际未出资) 3、某乡政府(以土地作为出资:300万) 4、路石教育改革基金会(出资100万) 5、红康公司的投资人:武汉市红十字会 问题: 1、上述各法人属于哪一类法人? 2、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区分的意义: 1、成立的基础不同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设立行为不同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5、设立目的不同 (二)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区分的意义: 1、目的不同 2、设立的准则不同 3、设立程序不同 4、法律形式的不同 5、行为能力的不同 (三)公法人和私法人 区分的意义: 1、诉讼方式的不同 2、损害赔偿的依据不同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法人目的范围限制的性质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即始于法人成立,消灭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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