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公司法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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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公司法5

第四章 公司组织机构 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组织机构的一般构成,公司组织机构的不同模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责任追究等问题。 本章学习的重点是公司组织机构的不同模式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追究。难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含义及构成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为了适应公司的组织机能而依法设置的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的组织系统。 要保障公司的决策和行为能够体现其股东的利益。 要保障公司有效地运营。 西方的民主代议制度和“三权分立”思想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从事务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正是遵循这样的分权制衡的思想,西方国家在政治领域实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 西方的民主代议制度和“三权分立”思想,为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参照。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 各国公司的组织机构普遍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思想,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受以“权力制约权力”和“分权制衡”的西方宪政思想影响。 突出效率兼顾公平原则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应相互掣肘、扯皮,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现代公司法弱化股东会作用、强化董事会功能的发展趋势,就是公司法贯彻效率优先原则的直接反映。 同时通过不断加重董事的责任,完善股东诉讼及其他救济制度,以兼顾公平。 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结合原则 组织机构的设置既要遵循“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这一基本法则 ,使决策的执行要反映内部成员的共识,但同时也要赋予公司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提高决策效率。 组织机构的构成 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决策机关——董事会 监督机关 英美法系为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 大陆法系设监事会 执行机关——经理 二、公司组织机构的模式  1.英美法系的单层制模式 基于企业决策效率的考虑,英美等国在公司组织机构设计上采用由股东会、董事会和以首席执行官(CEO)为代表的经理组成的模式。股东会下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是执行机构,又是监督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由经理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监督。 原因:英美公司融资以直接融资为主,证券市场高度发达,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化。股东在证券市场上“用脚投票”可以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实施影响和控制。 不足:内部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会发生冲突。20世纪60、70年代后为对此进行改良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二、公司组织机构的模式  2.大陆法系的公司组织机构模式 受“分权制衡”思想的影响,将政治学说中“三权分立”理论引入公司治理中,在组织机构设计上强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在股东会下,分设独立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分别由董事会和监事会享有和行使,又称双重制模式。 具体可划分为两种治理模式:     德国模式      日本模式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监事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会 三、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概念 狭义的公司治理仅指股东或公司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是通过公司组织结构所进行的内部治理,其目标是保证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且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债权人、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治理的组织基础,而完善的公司治理则是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目标。 公司治理结构的演进 ──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公司的权力不能由本身来行使,而要由公司的某些自然人(股东、董事和经理等)来行使。公司权力在这些自然人之间如何分配? 传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公司规模不大,股东人数不多,许多国家并不强制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加之受当时“个人本位”理论的影响,人们不承认或不愿承认集体、团体的权力和独立地位,认为只有股东大会才是公司意志的代表,而董事则不过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而进行活动的公司代理人而已。因此,早期各国公司法都普遍规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意思机关,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股东会均有权决定,董事会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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