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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公司的组织过程二
有两个特点: 1、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一个实体问题。 2、表现为一个过程,是一个期间。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关系。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必经程序,而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和法律后果。 不同:1、时间不同;2、性质不同;3、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同。 (二)公司设立准则 1、自由主义。 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对公司的设立在法律上不加干预,全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之。公司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2、特许主义。即凡要成立公司以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经过国王批准且被授予特许令状。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3、核准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要经过行政官署的核准。 4、准则主义。法律预先规定有若干设立公司之要件作基本准则,准备成立的公司只要具备这些法定要件,公司就可以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1862年英国公司法首采此体例,后为多国仿效。 但即使采准则主义,亦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登记,由于登记机关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故并不能避免公司设立过多、过滥的弊端。因此,现代各国纷纷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成立的要件日趋严格化;二是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我国的实践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方式。 这种设立方式的最大特点是所有的公司资本都来自于公司的发起人,公司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 这种设立方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的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份股份,其余部份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3、我国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组织条件: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上。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的制定、建立公司机关等。 (三)设立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必要的行政核准; (5)首次缴纳出资及验资; (6)组建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5)公开募集股份,其具体事宜包括:公开发行股份的行政核准(证券法第10、12条);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公司法第87条);签订承销、代收股款协议(公司法第88、89条) 2、人数与资格 (1)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50人以下;股份公司的人数2—200人。 (2)资格。在学理上,发起人资格有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之分。 积极资格是指可以作为发起人的情形。一般来说,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外国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 消极资格是指不能作为发起人的情形。一般来讲,国家公职人员不能担任发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作为发起人。 3、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一是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二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2)义务。公司法第80条规定,主要就是公司的设立筹办事务。 (二)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又称设立协议,指由发起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公司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公司指订立公司章程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其特征: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一定程度的独力财产 3、有自己的成员 4、有自己的机关 法律地位问题 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问题 四、公司设立瑕疵及救济 (一)公司设立的三种效果 公司设立成功 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瑕疵 主观瑕疵 客观瑕疵 可补救的瑕疵与不可补救的瑕疵 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 2、我国的规定与实践 五、公司人格与能力 (一)公司人格 1、概念与构成要素 公司人格就是指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公司人格的构成要素: 独立意思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公司机关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公司国籍 2、公司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验证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以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目的条款的作用: 维护股东的预期利益 对管理层具有约束力 保护债权人 3、公司法上的特别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指公司投资于其他企业以取得股权的法律行为。 公司转投资利弊兼存。 转投资额的限制;投资对象的限制;公司相互持股的限制。 (2)对外担保的限制 (3)借贷的限制 (4)捐赠的限制 (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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