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事诉讼法之十六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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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事诉讼法之十六续

六、庭审程序 (A138) 2)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尚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六、庭审程序 (A140) 4)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A139) 5)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同意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无关的或者明显重复的、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A150) 6)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说明,然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六、庭审程序 2.2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A142、144 1)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告知鉴定人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2)证人作证或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之前,应当在如实作证或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A143、A145、A149 3)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4)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发问和询问结束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不得旁听。 六、庭审程序 2.2.1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A146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不得诱导方式提问; 3)不得威胁证人或鉴定人; 4)不得损害证人、鉴定人的人格尊严。 以上规则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讯问、发问或询问。 2.2.2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因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的异议,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驳回。A147 六、庭审程序 2.3合议庭在证据调查阶段的作用 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除维持法庭秩序外,享有以下权力: 第一,诉讼指挥权。如告知发问权、辩护权、举证权;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点问题进行举证;裁决举证异议;决定是否同意一方提出的举证申请;控制庭审节奏。 第二,直接发问权。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等。 第三,当庭认证权(有较大争议)。 第四,决定是否休庭调查核实证据或延期审理。 六、庭审程序 2.4第158条的理解 1)这是法院“忠于事实真相”的程序保证,是职权主义因素的体现。是否休庭调查,合议庭有裁量权。 2)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只能在合议庭对于庭审中提出的证据有疑问时进行,因此必须以庭审为基础;而且只是就“疑问”进行核实。 3)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4)调查核实以后获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六、庭审程序 3.法庭辩论: 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A160; 2)辩论顺序:A161; 3.1注意: 第一,法庭辩论应当在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前提下进行,它必须以法庭调查为基础,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恢复法庭调查(A166); 第二,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的总结辩论,不同于法庭调查阶段的证据辩论;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A162) 第四,合议庭必须认真倾听辩论意见,审判长应当制止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A163); 第五,对于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拒绝辩护的,应当依法处理(A164、165)。 六、庭审程序 4.被告人最后陈述: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应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A167; 2)宣布休庭并进行评议:A170。 4.1注意: 1)最后陈述是被告人在判决前最后的发言机会,可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全面阐述意见,一般不要打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长可以制止:A167 a.被告人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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