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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分则课件10
第二十九章 渎 职 罪 掌握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各种渎职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尤其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常见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个别也可以由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一)概念和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2、在滥用职权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可分别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分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处罚。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2.应当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行为表现形式与主观要件不同。 (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概念与构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二)认定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主要区别表现在: (1)客体不同。 (2)对象范围不完全相同。 (3)主体范畴不同。 (4)行为方式在法律上的规定不同。 (5)对情节的要求不同。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法定刑酌情处罚。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构成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构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二)认定 1.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3.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4.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 5.正确处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与构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在刑法第399条第2款后增加一款,即为本罪。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公正。犯罪对象是判决、裁定,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确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执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和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七、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在刑法第399条第2款后增加一款,即为本罪。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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