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劳动法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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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考试报告 一、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时亦指劳动法典。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职业培训法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规定、工资法规、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各项规程、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办法、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关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等。 二、《劳动法》与大学生的关系 如果你已经毕业,走向社会,那就属于“劳动者”,受《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护。 如果是在上学期间做兼职,维权有一定困难。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工作也是临时性的,这种行为并不受劳动法保护,在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发生用工单位欠薪问题,大学生可以依据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未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 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明年6月即将从大学毕业。由于如今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届生在最后一学年尽快找到工作。今年11月,通过大型招聘会,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睐。可是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小何,可能还不能签劳动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毕业后才能签。小何常听说一些学长在求职时由于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明年6月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公司是否会给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呢? 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校。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才可以办理《劳动手册》,开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是违法行为? 2002年8月,水泥厂与李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月,水泥厂派李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李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5年,李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李某等人于2005年2月出国培训。2005年8月,李某等人完成培训回厂工作。 因为李某在培训期间表现出色,回厂后被任命为副厂长,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李某却于10月6日自动离职。直到12月初才得知李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副总经理。厂方多次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李某拒绝回厂。厂方无奈,要求李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李某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李某离职给水泥厂造成的80万元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水泥厂遂于2006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1)李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李某在出国培训回厂后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水泥厂8万元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直接造成了水泥厂新设备停产两个半月,损失76万元的后果。对此损失,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3)李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有关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70%. 【案例三】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 合法权益难保障 现在,社会上不少外来打工者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们让城市变得更美,然而他们的维权之路却是最难的……观看视频 【案例四】聚餐发生车祸是否工伤? 莎莎原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的职工。今年1月13日,莎莎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店聚餐。当晚,莎莎准时参加了聚餐活动。晚上九点左右,师莎莎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事后,被告(单位)认定,莎莎是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聚餐发生车祸是否工伤? 随后,济宁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通知书,通知书认定师莎莎是在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其工作范畴之内,是非工伤行为,不属于《工伤保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莎莎的家属不服,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据人民法院报》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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