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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选举制度 上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公职的行为。 (1)“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 (2)“全体或部分成员”指的是选举主体问题。 (3)选举应设定方式和程序。 (4)选举人应根据自己的意志。 (5)目的是为了选举公职人员。 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修改的五个亮点: (1)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2)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新)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旧) (3)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4)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5)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如: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 一、概述 二、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三、直接选举 1、“选举”、“选举制度”的涵义 什么是选举?日本人最早以汉语“选举”一词来意译英语的“election”。《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选举是通过投票作出政治抉择的一种手段,它用于选择领导人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断。 一 概 述 选举制度 是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经由法律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构成的总称。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石。 选举制度与选举法不完全是一回事。 选举法是公民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依据,一般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法律。 选举制度的内容则比之宽泛得多,不但指代议机关代表的选举制度,而且还包括其它国家政权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产生的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除选举法外,还有宪法、解放军选举办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以及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后制定颁布过2部选举法,并对第2部选举法进行了4次修改。 第1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于当年3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 第2部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选举法》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有如下变化: (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2)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3)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4)将原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5)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6)规定可进行预选; (7)规定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第一次修正: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第一次修正和重新公布。 第二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 第三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第四次修正: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第四次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 二 选 举 制 度 的 主 要 原 则 1、普遍原则 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中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 指不允许任何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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