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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确权讲稿客观
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 考试的题型和分值 判断 (2’* 10) 单选 (2’*10) 多选 (2’*10) 案例分析 (20’*2) 土地确权 例:划拨 国有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国有:国家所有,国家为所有权主体 建设用地:客体 使用权:权利种类(占有,使用,收益权能) 划拨:取得方式 主体: 客体: 内容: 主体:(乡(镇)农民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 客体: 内容: 具有不完全性,收益和处分权能受限制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征收制度 征收(公共利益、程序、审批权限、补偿安置等) 征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客体:可以分层设立 内容: 权利内容完整 取得:设立方式多元化(出让、划拨、租赁) 处分: (转让、出租、互换、赠与、抵押)与地上物一并处分 限制: 使用期届满的处置因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取得 权利义务 消失 取得 权利义务 消失 取得 权利义务 消失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 一般情况 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宗教活动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企业改制、破产、法人合并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 一般情况 确定给直接使用者 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 重复划拨,重复征用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因地上建筑物:转让、继承、接受 公有制之前购买或租赁 拆除、改建、自然坍塌(两年) 合建房屋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 3。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1982年以前使用的(第35条)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 4。企业改制、破产、法人合并 企业 出让、划拨——入股: 股份制企业 出让、划拨——出租: 不变 企业破产 出让——新受让人 划拨——收回 国家 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 租赁:股份制企业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26—42条): 一般情况 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宗教活动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企业改制、破产、法人合并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 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第45—52条) 1.超面积的(分阶段处理) 2.分户建房;接受转让、购买、继承的 3.非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 4.空闲或坍塌2年以上的 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 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发展乡镇企业随意占地不履行审批手续,干部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甚至违反法律,买卖、租赁和擅自转让土地的情况较为普遍。 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创设一个观点碰撞、思想交流的平台,提供一个参与立法、影响立法的阵地。谢谢合作!! 小 结(2) E_mail:dijidongtai@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 . 第一、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地役权的需役地和供役地可以相邻也可以不相邻 第三、产生原则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强加于相邻双方的义务,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便利。地役权是根据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 第四、对价不同:相邻权是最低需要,是无偿的,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地役权 用益物权之四 依法律 依合同 依习惯 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 自合同生效时成立 地役权 用益物权之四 地役权 积极的权利: 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建设 并维修水渠, 非占有状态利用:在他人土地通行 消极的权利: 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 工程作业 义务:按合同约定利用方法利用供役地 尽可能避免损害发生,发生损害 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用益物权之四 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需要 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不能 权利期限届满 地役权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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