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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客货运企业安全知识讲座
客货运企业安全知识讲座
刘长锁 高级工程师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今天应交通局领导的邀请,叫我给大家讲一讲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下面呢,我就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和大家探讨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今年六月一日实施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今天参加培训的都是交通战线的同志,你们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不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还有今天我要和大家交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实施),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大家都应该了解和掌握,尤其是运输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大家知道,现在从中央、国务院一直到基层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所以请大家记住:“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在我们的大脑里要永远绷紧这根弦。人命关天,切不可以掉以轻心。
下面,我给大家首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项基本法律制度四种监督方式四个责任对象监部门职权十三种处罚方式三十八种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八项权利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四种监督方式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八项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一个特点,《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四年磨一剑,这也是这部《条例》制定时间长的原因之一。怎样把大家的认识统一起来,坚决贯彻这个原则,现在完全达到了共识。因为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中国的政体。在安全生产责任制里,我们强调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这是安全生产理论很重要的核心内容。怎样才能层层落实责任,一直落实到乡镇,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车间、班组?从政府的角度说,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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