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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如何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如何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以中日东海争端为例 涉及的问题 “蓝色圈地”的背后是什么? 公平原则意味着中日要平分东海吗? 钓鱼岛是谁的? 敢问路在何方:政治途径还是司法途径? 海洋是人类的未来 海洋之于人类: 水资源和原材料基地: 地球表面70.78%;地球水体98% 食品资源基地 能源基地 深海资源基地 生产和生活的空间资源 世界交通运输要道 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 地球生命支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气候调节器 现代重大科学发现的摇篮 军事价值 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斗争的舞台 新一轮“蓝色圈地” 海洋之于人类的生存意义 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制度创新引发海洋区域的重新划定 一、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制度 (一)大陆架制度 大陆架原是一个严格的地貌术语,广泛适用于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 在地质学上,地壳非为大陆地壳和大洋地壳,二者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叫做大陆边或大路边缘(continental margin) 大陆边一般又可以分为: 大陆架 大陆坡 大陆基 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 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是人为的,不同于地质上的概念,但不简单地等于地质学上的大路边的范围。 世界各海区构造不同,大陆边构成也不一样。 一般大陆边包括: 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实质邻接和围绕大陆领土、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它是陆地自然延伸并被海水覆盖的地方。 从大陆架外援向外倾斜,坡度变得相当陡峭,急剧直下,从几度到二十多度,至深达三千米左右的地方,被称为“大陆坡”。 大陆坡向下延伸,变得比较平坦,直到与深海底合为一体为止,其底部覆盖大量沉积岩,被称为“大陆基”。 大陆架 大陆架界限 两条公式线: 1%沉积岩厚度标准——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段距离的百分之一 坡脚线+60海里——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两条制约线: 不超过领海基线350海里 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剖面图 平面图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属于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不属于国家领土 1、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固有权利、专属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所有非生物资源和大陆架海床上的定居种的生物,包括与防止或惩罚违法行为有关的管辖权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 (4)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此种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限制 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 此种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 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2、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管道造成的污染外,不得加以阻止 但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大陆架的划界 1958年《大陆架公约》曾为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了所谓的“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UNCLOS的折中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不同且相互联系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1. UNCLOS第74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EEZ的界限,应在ICJ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单一海洋边界(Single maritime boundary)? 3. 临时安排:共同开发(joint development)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由来:立场与主张 东海东西宽约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总面积约为30万平方海里 1968年10月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赞助之下,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K. O. Emery)为首的中、美、日、韩四国的12位地质学家,在东海与黄海进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勘测,勘测报告《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于1969年出版。 (一)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 1.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 (1)海域划界应当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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