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民事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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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第四章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 4、住所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一、 自然人 公民与自然人的关系 联系:从范围上讲,公民都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不都是特定国家的公民。 区别:公民是国籍概念,自然人是从自然属性上讲。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平等性、法律赋予性、不可转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自然人都能正确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地运用权利能力,自然人必须具备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如此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且智力正常;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监护 监护的概念与性质: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就其性质而言,监护是种义务,监护本身并不构成对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监护人是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被监护人是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 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护人的职责: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监护案例一 陈某的丈夫张某早年去世,儿子张东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边远地区。退休后陈某收养女童张兰,母女关系融洽。陈某供张兰念完中学后,又送她上了中专。陈某对养女的疼爱引起张东的妒忌,回家探亲时,时常骂张兰。在张兰上中专的第一年,陈某患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在清理遗产时,发现了一张10万元的存单。由于张兰只有13岁,必须给她找一个监护人。张东表示愿意做张兰的监护人。张兰有一胞兄刘兵也表示愿意做张兰的监护人。但张东认为:刘兵家离张兰住所远隔千里,而自己可以让妹妹转学到他所在的城市,可以更好地照顾妹妹。陈某生前工作单位的厂工会也表示愿意充当监护人,认为张兰长期住校,有困难学校和厂里都可以帮助解决,而且她不到3年的时间就可以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开始独立生活了。而张东表示愿当监护人,纯粹是冲着妹妹所继承的遗产而来;刘兵又太远,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张兰的合法权益。三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分析 张兰年仅13岁,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她未成年,没有完全的识别能力,不能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要由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通则》第1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置,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本案中,张兰的胞兄刘兵自张兰被收养之日起,就不再与张兰有亲属关系。而张东一贯对张兰不好,他表示愿意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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