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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五章 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 民事案件的主管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民间一般纠纷,性质重要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不属其调解范围。 (二)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其主管范围。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属于法院主管,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在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 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范围,通常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其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2.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纠纷由法院主管。 3.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 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其他行政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对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时,也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部分民事权益纠纷。   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处理民事争议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并行主管问题。我国是按照以下方式解决这一复杂问题的:   1.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行政机关的处理要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可依据法律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非行政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范围。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裁决。这些方式的性质不同,前两种为非行政行为性质,后一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审判权在法院内部的具体落实)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诉讼 (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三)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五)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P103)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18条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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