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法理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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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法理学

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它有两个基本涵义: 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 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从考试命题的角度来说,法律职业的概念不重要,重要的是法的定义。重点应该掌握的是法的定义。然而官方的教材并没有直接给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为了大家的学习方便,我们觉得有必要给法专门下一个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结合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机关专门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他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以上法的定义,来自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二十一世纪法学规范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 二、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 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 其次,法学研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即法的根本性质,与法的现象相对称,是法的内在矛盾,或者说是法这一事物的决定因素。对法的本质问题,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法学家给出了不同的解答。主要有以下几种: (1)神意说,认为法即神意。托马斯?阿奎那持此观点。 (2)理性说,认为法是理性。其中又有对理性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不同观点。西塞罗持此观点。 (3)意志说,认为法是意志。比如卢梭就认为法是公意的宣告。 (4)权利说,认为法即权利的表现或派生物。商鞅持此观点。 (5)自由说,认为法是自由得以协调实现的全部条件。康德持此观点。 (6)利益说,认为法是为了社会利益的体系。耶林持此观点。 (7)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庞德持此观点。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 1)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四、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乃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在这一点上,法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 法作为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 (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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