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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海事劳工公约新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1946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共有178个会员国,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劳工立法和开展合作,促进社会正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公约制定的根本目标 《公约》的制定包含3个根本目标: 1)综合原有的海事劳工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 2)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满足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措施的表述尽可能原则,以导则B的形式给予建议) 3)以成员国立法、船籍国管辖、港口国检查的形式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和执行。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条件 生效条件:30个国家,代表33%的总吨位数批准后12个月生效,公约生效后有望成为继SOLAS , MARPOL,STCW公约之后海事方面的第四大公约 ) 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 1.国际劳工组织有177个成员国,制订了38个公约和30份建议书,但没有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可,以前我国只承认3个,还有两个是国民党时期承认的。 2.近几年我国逐步与ITF组织改善了关系,并积极参与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三方代表(船东、海员工会、政府)协商妥协的产物,中国海员工会、中远集团、部海事局代表中国参加了公约的制定。我国担任政府组主席,工会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也于2006年成为联合海事委员会的20名正式成员之一。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及驻日内瓦大使沙祖康率团参加了2006年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 3.200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将实施,该条例从1995年开始酝酿,几经修改获得通过,但条例的内容是粗线条的,还需要制定《海员法》或通过一系列的条例或实施细则,才能满足公约要求。 规则按以下标题划分为五个规则及守则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就业条件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遵守与执行 每项规则及守则分为A部分和B部分,A部分具有强制性,B部分为非强制性,但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B部分的规定。 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最低年龄:应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到船上工作,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或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对工作和生活进行规范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需要,加班方面也有限制。 2、体检证书:海员在上船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在海上履行其职责。(存在的两个问题) 3、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 4、招募和安置:各成员国应对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有效行使管辖和控制。 1)所有海员应能够利用不向海员收费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找船上就业的机会。(中介机构不能向船员收钱,可向船东收钱) 2)招募和安置海员的机构应持有许可证,不应鼓励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过度扩散。(目前我国的海员中介机构很多,多头管理,期待政府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3)招募机构维持其所有海员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登记册,以备主管当局检查。(我国已完成《船员注册办法》草案,将很快推出) 4)各成员国应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偿由于中介机构或船东未能履行义务而给海员造成的资金损失。(目前外派已执行押金制度) 二、就业条件 主要内容:海员的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海员就业机会等。 1.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2.确保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在签字前取得海员的同意。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目前我公司船队船员只有劳动合同,所签香港船员协议是假协议) 3.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协议应有英文版本以备港口国检查。海员和船东通知对方中止就业协议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 4.工资:每月发放工资,应给海员提供月薪账目和汇率。 确保海员能够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或指定人。 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管理海员的工资,并充分考虑守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二、工作条件 5、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 1)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加班补偿率不应低于每小时基本报酬或工资的1倍和1.25倍.加班时间要进行记录,每月由海员签字。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可以规定,对加班或节假日工作的补偿,可用相等的休息时间或追加休假来代替加班费。 2)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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