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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
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选择 教学目的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 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 三、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端于20世纪40年代 ——标志: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成为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成型于20世纪50年代 —— 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受挫于十年“文化大革命” 恢复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 ——1982年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 进一步发展 ——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 (1922年7月-1949年9月) (二)建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949年10月-1984年5月) (三)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 (1985年——现在)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把解决民族问题作为革命任务之一,但并不是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是经过了多年的探索、比较,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时,我国正处于受帝国主义奴役的时代,中华民族首先要获得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这是当时革命的首要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就以民族自决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指导原则,并试图以苏维埃联盟为榜样建立联邦制国家。 1、坚持联邦制下的民族自决 “所谓, 就是民族脱离异邦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也就是说,民族自决权实质上就是“自由分离权”,即“附属国和殖民地被压迫民族有完全分离的权利”。 1923年7月,“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规定: “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第一次提出“民族自决”的主张,将列宁所提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原则。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专门就国内的民族问题制定了《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宣布无条件地承认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他们是愿意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分离而另外单独成立自己的国家,还是愿意加入苏维埃联邦或者在中华苏维埃之内成立自治区域,都由少数民族自己去决定。 1935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规定,内蒙古民族有权按自主的原则,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与其他的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立起来。 由于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尚处于幼年时期,认为“中华民族”就是汉族,而将少数民族排斥在“中华民族”之外。同时,受苏联模式和共产国际的影响,一直主张用联邦制下的民族自决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 2、民族自决渐次弱化而民族区域自治逐步凸现 ?? 随着对中国国情、族情的认识逐渐深入,中国共产党在扬弃民族自决权的同时,逐渐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历史时期大体可界定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至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前夕。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 经过多年的比较、探索,我国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是从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和现实特点出发的。 一是中国各民族关系最基本的特点是各民族长期统属于一个中央王朝的统治下,割据对峙是短暂的,统一是基本的、占主导地位的 二是各民族频繁迁徙,形成了既有大聚居,又有小聚居,既有交错聚居又有杂居和散居的状况,并在经济生活上建立了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是鸦片战争后,各民族并肩作战,救亡图存,结成了患难与共的紧密关系。正如邓小平所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制,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因此,1947年5月1日,随着内蒙古的解放,党在那里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这是建国前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它的建立,为新中国成立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确立下来,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载入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由民族政策到国家制度的转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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