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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三章消费税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主要内容 消费税概述 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概念 理论上的概念: 是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我国税法中的概念: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它是在销售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对部分特定消费品实行加重征收的一种税。 理解概念的关键 1、“境内”的含义 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及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的含义 3、“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二、世界消费税共性 (一)征税范围-----选择性 (二)计税方法-----灵活性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税 (三)征收目的-----多重性 1、增加财政收入 2、调节收入差距 即消费税具有双向调节功能。 三、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14类特定消费品 (二)纳税环节的单一性 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进口环节、委托加工的提货环节、移送使用环节、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特别例外:卷烟的批发环节对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三)税负水平的差异性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三、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四)计税方法具有灵活性 有从价定率法、从量定额法和复合计税法三种方法。 (五)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所有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第二节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纳税人 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三大行为的人) 注意如下几点: 1、“境内”:是指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单位和个人”: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的含义相同。 二、征税范围 (1) 笼统地讲:应税消费品 细分: (一)按消费品的性质划分——五大类 有害消费品; 奢侈品或非生活必需品;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消费品;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二、征税范围(2) (二)按消费品的生产经营方式----6大类 1、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一般意义 “销售”——同增值税“销售” 特殊情况下——视同销售: 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 用应税消费品作为销售回扣; 用应税消费品作为对中间人或购货方的奖励或报酬。 二、征税范围(3)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交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要交税; 用于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要交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二、征税范围(4) 5、零售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二、征税范围(5) 金银首饰销售的具体情形及税务处理 生产环节兼营销售A产品和金银产品: 分别核算,金银不缴税;否则,合并一并按A产品缴税。 零售环节兼营销售应税A产品和金银产品: 分别核算, A产品不缴税;否则,合并一并按金银产品缴税。 成套消费品销售:合并一并缴税。 6、批发的卷烟 二、征税范围(6)(三)按条例规定的税目划分-----14类 烟 酒及酒精 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汽车轮胎 小汽车 摩托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三、税率 (一)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税率 (二)具体规定 (三)税率的运用 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率确定 原则上:分别核算分别税率 否则:从高税率 2、销售成套消费品:从高税率 2009年5月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 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和税率。由原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在卷烟生产环节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 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对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加征一道从价税,消费税税率为5%。 二是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30%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150元。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法下的计税方法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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