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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复 习 1、可保危险的条件有哪些? 2、何谓保险? 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概念 保险利益,亦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案 例 甲财产险公司承保了乙公司A厂区内的财产,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区域内的建筑物均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导致A厂区内的建筑物损失,甲财产险公司负责赔偿。后来,在保险期限内,A厂区发生了爆炸事故,导致多幢建筑物受损。乙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甲财产险公司索赔,甲财产险公司则以受损的建筑物中有部分属于违章建筑拒绝赔付该部分违章建筑的损失。 雪对一般人来说,是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的,但对某处高地旅馆的老板,却有保险利益。如果在12月20日左右下大雪,他的旅馆就会招来很多滑雪的游客,从而收到大批租金;如果到期没下雪,那么这家旅馆就门可罗雀,生意清淡。因此,雪对这家旅馆的老板就具有保险利益。 意义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 纷的发生 2、构成 适法性 法律认可和保护 经济性 货币估价 确定性 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3、保险利益的主体 保险利益是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类型 现有利益 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合同利益 人身保险的主体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张先生和刘女士曾为同事,1999年开始同居,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3年初,张先生和刘女士为表达各自对对方的感情,互相为对方购买了一份20年期的生死两全保险。张先生以刘女士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刘女士以张先生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保险金额都是10万元。2004年初,刘女士在外出购物的时候遭遇车祸身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张先生以受益人身份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5、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一定要有保险利益。 但有例外,一是货物运输合同,二是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 人身保险: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张某在2002年6月以其价值12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向郑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次日郑某到保险公司为该房产投保。保险公司调查后,便与郑某签订了以郑某为保险人的为期一年的保险合同。2002年12月,张某还清了借款,并收回了自己的房产的抵押,郑某将保险单一并交给了张某。2003年3月,房屋因一场大火被毁,张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又请郑某出面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以保险郑某并非保险利益人为由拒赔,郑某诉至法院。 分 析 郑某作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基于他张某之间的借贷抵押关系,即当郑某把钱借给张某,接受了张某抵押的房产,郑某对该房产具有保险利益。当张某还清全部借款、收回抵押房产时,郑某对该房产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了。因为虽然该房产被毁,郑某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所以,当张某收回抵押房产、还清全部借款时,郑某应到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单,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张某。否则,该保险合同归于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对郑某、张某都不负赔偿责任。 复 习 1、何为保险利益及其构成?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概念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会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的存续。 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了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与说明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则负有说明义务。 告知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 (1)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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