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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预防 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必须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 控制 指对工作场所或者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消除 是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害材料、工艺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己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防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治 治理: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治理, 治疗:职业病人的治疗,职业病病人的医治、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 防治职业病是指预防、治理和治疗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健康:是指消除疾病并实现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人们对其生命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以及生命健康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是每个劳动者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所谓相关权益:是指与劳动者职业健康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及其相关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空间效力:领陆、领水和领空。领域,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以及本国在海上的钻井平台,本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时间效力: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人的效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其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活动发生在我国领域均适用本 法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 职业病防治法的管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工会组织及其成员; 各级政府及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职业病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预防为主的措施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知情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教育、职业卫生培训、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和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特殊保护等; (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 分类管理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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