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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资金占用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61):资金占用解决之道
(2011-07-10 09: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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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 /c.php?t=blogk=%B2%C6%BE%ADts=bpoststype=tag \t _blank 财经分类: HYPERLINK /s/articlelist_1256707327_8_1.html \t _blank 案例分析 【案例情况】
一、银河磁体:关注后续保障制度的建设
(一)基本信息披露
1、经公司2006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向银河集团借款1,500万元。2007年6月,银河集团已全额偿还2006年的借款。
银河集团已作出承诺“本公司作为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磁体”)股东,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河磁体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银河磁体规范治理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股东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银河磁体的资金款项。”
经核查,国金证券和发行人会计师均认为,银河集团以上借款和偿还行为真实,并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银河集团因借款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的相关规定,但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银河集团已全额归还了借款,借贷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构成本次首发的法律障碍。为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按照上市相关要求建立了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制度和措施。
发行人律师认为,该借款及偿还行为系真实的。虽然上述借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6日颁布的《贷款通则》及于1998年3月16日颁布的《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的相关规定,但该等借款法律关系已由借贷双方履行完毕并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的纠纷、争议,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银河集团已于2007年6月全额归还了借款,借贷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构成本次首发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建立了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相关制度和措施;银河集团亦出具了不占用发行人资金款项的承诺;发行人全部股东也均承诺不通过银河磁体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及相关承诺的履行将有助于杜绝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款项。
2、考虑到公司距离市区较远,公司从1999年陆续购买下述房产用于公司管理人员免费临时使用,具有一定福利性质,已实际归管理人员使用。为了划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杜绝公司财产被免费使用的情况,规范公司管理行为,2008年4月和7月,公司按账面净值向戴炎、吴志坚、何金洲和郭辉勇转让了房产并全额收到了转让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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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房屋转让前,口头征询了各位股东的意见,取得了一致同意,并于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确认。
经核查,国金证券、发行人律师和发行人会计师均认为,2008 年公司将房屋有偿转让给管理人员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存在恶意通过关联交易操作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股东利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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