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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跨境劳务派遣安排-EY

第2013003期 2013年5月30 日 中国税务及 投资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跨境 劳务派遣安排 背景 2013年4月19 日,国家税务 全球化导致人力资源的流动愈来愈频繁。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其中国 总局就跨境劳务派遣问题发 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技术或其他重要职位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在一项 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典型的人员派遣安排中,基于维持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退休金或其他 [2013]19号(以下简称“19 原因,通常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派遣企业”)会存续与其所派遣人员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 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接收劳务的中国企业(以下简称“接收企业”)则承 跨国公司派遣人员在中国境 担外派人员全部或部分的费用。在过去,由于接收企业对外支付境外派遣 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代垫费用部分纯粹代表工资成本,派遣企业被视为构成中国常设机 的有关问题。19号公告将自 2013年6月1 日起施行并对施 构而据此产生相应的中国税义务的风险并不太高。然而,自2009年下半 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内部函件指令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所有劳务派遣情况进 事项具有追溯力。本期《中 行专项调查以来,事情变得复杂了。各地方税务机关自此加强了税收管理, 国税务及投资资讯》介绍了 1 接收企业很难在不缴税的情形下对外支付上述代垫费用 。 19号公告中的税务处理及征 管事项等重点内容,并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于2010年发布了国税发[2010]75号文(以下简称“75 由其带来的潜在影响。 号文”),对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的条文进行解释,明确指出 一项劳务派遣安排未必会必然导致派遣企业构成常设机构。75号文列出 了相关评估标准供地方税务机关执行。然而,从75号文的字面理解来看, 其仅仅涵盖了母公司与中国子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行为。而对于上述规定 是否在更为广义的外延下适用则并无指引予以说明。 注释: 1 详细内容,请参阅我们2009年8月发布的《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 2013年4月19 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跨境劳务派遣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19号文(以下 简称“1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19号公告将自2013年6月1 日起生效, 同时对此前发生但尚未作税务处理的案子具有追溯效力。 本期《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介绍了19号公告中的税务处理及征管事项等重点内容,并讨论由其带 来的潜在影响。 19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判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基本原则 与75号文一致,19号公告强调“风险和责任”分析是评估的关键因素。一般而言,派遣企业若满足 以下条件,则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 ► 派遣企业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 ► 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 (如6个月或更长),则通常上述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19号公告并未规定前述两个条件是否需要同时满足,仅从字面来看,似乎并不需要。但是,这些 因素对于确定真实的雇佣关系即到底是谁在真正的派遣人员至关重要。在时间方面,若接收企业属 于税收协定缔约国的企业,则应遵循税收协定条款规定;否则,即便是一天的行程也可能构成常设 机构。 影响常设机构判定的五项不利因素 除了明确上述基本判定原则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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