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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室第二讲特论之二国家行使领域管辖的限制从前述第二讲的
國際法教室 第二講特論之二
國際法教室 第二講特論之二 國家行使領域管轄的限制
從前述第二講的內容管轄(jurisdiction)是指國家在特定空間或對於特定
空間之人或物所為之行為。為實施管轄基礎的權利,謂之管轄權。國際法為國家
設置管轄權所著眼的聯繫因素可歸納為空間,本國人,外國人,國家利益,人類
或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五大類。由於各種管轄權建置時所著眼的因素不同,因此,
有認為各種管轄權植基於不同的原則(或主義),如 :以空間為基礎之「屬地管
轄」,以國籍為基礎之「屬人管轄」,以國家利益為基礎之「保護管轄」,以人類
或所有國家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之「普遍管轄」原則 (或稱世界原則)。
壹、 國家管轄
國家基本要素有土地與人,基於國家對內事物管轄的排他特質,國家管轄可
分為領域管轄與屬人管轄。當代國際社會又因為特定行為影響特定國家或國際社
會之利益,另則以習慣法或條約法為「特定行為」建立之管轄,此種管轄稱為普
遍管轄與保護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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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域管轄與屬人管轄的關係 :
1. 屬人管轄受到領域管轄的限制。如居住外國之國民,成為居住國領域管轄的對象,母國基
於國籍對該人的屬人管轄,由該國駐在居留國的領事為之。
2. 領域管轄受到屬人管轄的限制。如居住國政府不得強迫外國人服兵役,外國未成年人的取
得行為能力。
3. 領域管轄與屬人管轄產生競合關係。如婚姻儀式舉行地法,取締重大犯罪行為。
一、領域管轄
領域管轄是國家管轄的基礎,當領域管轄與屬人管轄發生衝突時,通常以領
域管轄優先。若是民事案件,通常是以國家間締結「條約」解決領域與屬人管轄
的衝突。
二、普遍管轄
普遍管轄是基於保護國際社會安全,人類重大利益所設,是屬人管轄與領域
管轄的例外。普遍管轄是指管轄得行使的區域,限於行為人所在國之領域內,或
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之地。罪犯(行為人)所在國,不需考慮犯罪人國籍與犯罪
地,即可對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轄。目前經條約與習慣法確認的普遍管轄為戰爭罪,
1 參見:彭明敏,國際法,增定5 版,頁223-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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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教室 第二講特論之二
販毒,人口販運,種族滅絕,種族隔離,酷刑,海盜,劫機。
三、保護管轄
保護管轄所保護的利益,是本國的重大利益。是屬地管轄的例外。一般國家
不會對外國人在外國所犯的罪行,進行刑事管轄。但有限的特殊情況下,本國可
對於外國人在外國所犯的罪行實施行刑事管轄。此種特殊情況通常有幾個條件,
如:本國法有明文應訴追此犯罪,犯罪行為重大,犯罪地在本國,被害人為本國
人,罪犯需進入本國領域。
國際法賦予國家各種管轄權。但各種管轄權所涉及之人、物及地可能相同,
而發生管轄競合的情形。管轄發生競合時,若國際法有特別規定時,則依國際法
的規定。若無,則以 《條約法公約》之解釋條約通則,解釋確認兩者間有否優先
關係。若不能確定競合管轄之間的優先關係或國際法無特別規定時,則由相關國
家協商決定。
貳、 行使國家管轄的一般原則
法律學對國家的觀點為獨立與平等,並將之反射到國家行使具體管轄作為,
具體特徵即為一國不得對於他國主張司法管轄,任何國家均不能否定某國在其管
轄權下之行為的法律效力。總之,行使管轄的基本原則是尊重他國主權,不干涉
他國內政,更要遵守國際法。
¶ :平等與獨立可總結出國家間有不相互干涉的義務。
¶ :不干涉原則指任何國家沒有國際法依據時,不得任意干涉他國事務。基本上,不干涉原則
乃《聯合國憲章》第 2 條 4 與 7 項所明確規定。凡有原則必有部分例外,即:基於條
約所實行的干涉,受合法政府請求所為的干涉,為自衛所行使的干涉,維護國際法一般原則或
人道干涉,為例外合法的干涉。
參、 國家管轄的限制
國家在領域內,可基於主權可對於所有的人事物享有屬地管轄,對領域外的
本國人,享有屬人管轄。但國家有獨立自主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權力,不代表可以
在對外關係上為所欲為,必須受到下述法律限制。
一、限制國家管轄的法律依據
1. 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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