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屋及持牌构筑物的管理摘要-审计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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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屋及持牌构筑物的管理摘要-审计署

寮屋及持牌構築物的管理 摘要 1. 1940 年代中期至 1970 年代後期,主要由於大量內地移民來港,數以萬 計的市民在未發展和未批租的政府土地或私人農地上搭建寮屋構築物(簡稱“寮 屋”)。1982 年,房屋署進行全港調查 (下稱“1982 年寮屋登記”),顯示全港 1 049 個寮屋區建有大約 578 000 間寮屋。在該次調查中登記的每間寮屋 (已登 記寮屋) 都獲編配寮屋登記編號。1984 及 1985 年,房屋署進行全港寮屋住戶 調查,為居於已登記寮屋的 477 184 名居民記錄資料。自 2006 年 4 月起,地政 總署從房屋署接管寮屋的管制職責。地政總署表示,由於政府進行清拆行動這 項主要原因,寮屋區及已登記寮屋的數目已分別減少至 2016 年 3 月的 772 個 及 388 497 間。 2. 根據地政總署的寮屋管制政策,1982 年寮屋登記後,不論在政府土地 或私人農地上都不可違規擴建寮屋及搭建新的寮屋。已登記寮屋獲“暫准”存 在,但位置、尺寸、建築物料和用途須與 1982 年寮屋登記的記錄相符,直至 因發展計劃、安全或環境理由而清拆,或直至自然流失而被取締。已登記寮屋 准予修葺,而位於新界的已登記住用寮屋則准予使用臨時建築物料重建,但必 須事先獲得政府批准。在 1982 年寮屋登記後搭建或重建的違規寮屋,以及違 反寮屋管制政策的已登記寮屋,地政總署會採取執管行動,包括要求佔用人採 取糾正工程、取消其寮屋登記編號及拆卸相關構築物。 3. 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 條例》(第 28 章),地政總署在收到訂明費用後, 可發出政府土地牌照,准許持牌人於訂明期間在未批租政府的土地上,搭建訂 明尺寸和用途的構築物。政府土地牌照不得轉讓,如有違反任何牌照條件,地 政總署可取消有關牌照。1970 年代中期之前,政府發出政府土地牌照,以供 持牌人於政府土地上建造住用及非住用構築物,此後地政總署再沒有發出新的 政府土地牌照。截至 2016 年 3 月,有效的政府土地牌照有 15 214 個 (包括 10 481 個作住宅用途及 4 733 個作非住宅用途)。在本審計報告書内,這些獲發 政府土地牌照的構築物簡稱爲持牌構築物。審計署最近就政府對寮屋及持牌構 築物管理方面的工作進行審查。 — iii — 摘要 監察寮屋及持牌構築物 4. 截至 2016 年 3 月,地政總署轄下 7 個寮屋管制辦事處 (寮管處) 共有 347 名員工,負責監察及巡查寮屋,確保其符合寮屋管制政策。該 7 個寮管處 把有關違反寮屋管制政策的已登記寮屋和所採取跟進行動的資料,存放在個別 個案的紙本檔案内,而沒有設立中央資料庫來記錄該等資料,以致未能於短時 間內提供資料予地政總署管理層作有效監察之用。根據寮管處為例行巡查而採 用的三色系統,全港寮屋區按可能出現搭建新寮屋活動的程度,依次劃為紅、 黃及綠區 (紅區為最有可能出現相關違規活動)。截至 2016 年 3 月,在 388 497 間已登記寮屋中,有 4 170 間 (1%) 位於三色系統的紅區。由於該系統的所有紅 區均位於港島區及鯉魚門,審計署揀選了地政總署的港島及鯉魚門寮管處,以 審查其寮屋管制工作 (第 2.4、2.6 至 2.8、2.10 及 2.38 段)。 5. 寮管處巡查未能發現違規的已登記寮屋 2016 年 12 月的一天,審計署 前往在巡查系統中屬紅區的港島區某村作實地視察,留意到有 50 個構築物可 能違反寮屋管制政策,並在實地視察後轉介地政總署調查。截至 2017 年 1 月, 地政總署經調查後發現,有 5 宗個案的構築物位於私人土地上,並非已登記寮 屋。至於其餘的 45 宗個案:(a) 19 宗個案的已登記寮屋被確認為不符合寮屋管 制政策。在該 19 宗個案中,地政總署在審計署實地視察前已得悉其中的 12 宗 違規個案,並正在對有關構築物採取執管行動;而其他 7 宗個案為新違規個案; (b) 5 宗個案的已登記寮屋並無違反寮屋管制政策;以及 (c) 餘下 21 宗個案的 調查仍在進行,地政總署並未能確認有關寮屋是否符合寮屋管制政策 (第 2.11 段)。 6. 審計署在審查上文第 5(a) 段所述 7 宗新違規個案的其中兩宗後發現, 在一宗個案中,兩間已登記寮屋的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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