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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消费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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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消费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设立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依法认定无效、可撤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如同未投保本保险时一样,评估个人用户资信状况后,合理、谨慎地与个人用户签订消费分期付款协议。被保险人应建立并保留与有关事项的记录。,被保险人即应自行采取及时的催收后,仍未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保险人,并将有关资料提交保险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个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时,应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在保险人向个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予以协助。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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