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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VIP

《国际结算》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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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程序 第六节 破产清算 2006年8月27日在北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它从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而且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新《企业破产法》最重要的有六大亮点: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规定了破产责任;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等。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不易判断的案件。 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相同吗? (一)申请主体 1、债务人的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的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人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旧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这两个裁定可以上诉。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要求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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