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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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默认分类 ??2009-02-11 17:09 ??阅读409???评论2 ?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n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 ?n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n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 二、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对于公开增发和配股,目前没有锁定期的明文规定。 ? 在实务中,各个案例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一)不规定锁定期。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2006年12月19日)。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如益民百货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定价发行,对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定价发行。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又如厦门国贸,区分A类和B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须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 ? 个人小结: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 三、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对于定向增发,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是: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三)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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