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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服务业 三、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第三部分 服务业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四、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第三部分 服务业 五、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六、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是否要求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应该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第三部分 服务业 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八、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部分 服务业 九、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三部分 服务业 十、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具体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 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营改增分行业知识点汇总解答 主讲:董发忠 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师资介绍 主讲人:董发忠 工作单位: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 职务:项目经理 中国注册管理税务师 资深会计师 师资人员简介:具有多年的企业会计从业经历,历任国有企 业财务科长,国有银行信贷管理科长,大型集团公司财务总监。 对企业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有较深的造诣。 Tel: Email: 862843652@ 目 录 第一部分 建筑服务业 第二部分 房地产业(不动产) 第三部分 服务业 第四部分 金融业 第一部分 建筑业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 (一)新增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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