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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0 涉税分析: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项目 栏次 情况一 情况二 7月底留抵税额 1 100 100 货物销项税额 2 340 34 应税服务销售项税额 3 12 12 进项税额 4 5.1 5.1 抵减前应纳税额 5=2+3-4 346.9 40.9 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 6=2/(2+3) 0.9659 0.7391 货物的应纳税额 7=5*6 335.07 30.23 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 8(71,为1;71,为7) 100 30.23 抵减后应纳税额 9=5-8 246.9 10.67 案例分析10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案例分析10 有关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1、8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万 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万 2、9月初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 贷记: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万。 案例分析10 情况一:A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2000*17%-100 - 5.1 ×0.9659 +200*6% - 5.1 ×0.0341 =246.9万元 。 情况二:如果8月份取得货物销售收入200万元(不含税),其它条件不变,则A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200*17%- 5.1 ×0.7391- 30.23 +200*6%- 5.1 × 0.2601 =10.67万元 。 案例分析11 湖南东亚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货物销售额150万,装卸搬运业务销售额25万,仓储业务销售额5万,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7月留抵数为16万,本月外购劳务的进项税额为7.4万元。请问湖南东亚贸易有限公司8月份应申报缴纳多少增值税? 案例分析11 根据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则湖南东亚贸易有限公司8月份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为:150*17%(货物)-16+25*6%(劳务)+5*6%(劳务)- 7.4 =20.1万 十八、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十八、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十八、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二十种情形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十八、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七、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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