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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 编号:2017-020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17 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作为原告
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北省分公司”或“第
一被告”)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富达”或
“第二被告”)提起诉讼。会展中心诉讼代理人于2017 年6 月21 日
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短信通知,会展中心诉信达湖北省分公司、
联富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已于2017 年6 月20 日立案受理,案号
为(2017 )鄂01 民初3490 号。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信达湖北分公司于2016 年3 月25 日,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
台将会展中心债权挂牌拍卖,评估价为 9,188.36 万元,起拍价为
11,750 万元。2016 年4 月2 日,联富达以起拍价11,750 万元竞得该
1
债权。信达湖北分公司于 2016 年9 月2 日在《湖北日报》第七版刊
登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信达湖北分公司与联富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达湖北分公司已将依
法享有的会展中心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联富达 (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6 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债务被转让的公告》,
编号2016-030)。
(一)本次诉讼请求:
1、确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2016 年4 月7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
合同》为无效合同;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不良债权处置行为侵犯了政府及国有企业的优先购买权
该转让合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海南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地方政府
等的优先购买权规定:“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
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
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
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
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 “资
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
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
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
优先购买权人。”
2
2、不良资产处置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
法(修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六、
七、八、九、十条分别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有严格的规定。但第
一被告从公告的完整性、公告的时限、公告内容、公告形式、竞价方
式均违反规定。
根据《海南会议纪要》第六条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
销事由的认定之规定:“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
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
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
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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