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禁止受联邦财务援助之机构有歧视情事-OfficeofJusti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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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禁止受联邦财务援助之机构有歧视情事-OfficeofJustice

美國司法部 美國司法計畫辦公室 美國民權辦公室 民權法 禁止受聯邦 財務援助之 機構有 歧視情事 美國司法計畫辦公室 (OfficeofJusticePrograms ,簡稱 「OJP」) 、社區警政局 (OfficeofCommunityOrientedPolicingServices ,簡 稱 「COPS」)及婦女受暴防治辦公室 (OfficeonViolenceAgainst Women ,簡稱 「OVW」)隸屬於美國司法部 。OJP轄下之民權辦 公室 (OfficeforCivilRights ,簡稱 「OCR」)專責執行聯邦民權 法 ,禁止受OJP 、COPS或OVW資助之機構在提供服務或救濟時 ,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或聘僱行為上有任何歧視情形 。 OJP/OCR執行了哪些法律 、法規及準則來保障我的 公民權? 《美國聯邦法律》第42篇第3789d(c)(1)條 ,1968年 《犯罪預防 與街道安全綜合法案》規定 ,由OJP 、COPS或OVW所出資主 管之計畫或業務 ,其在聘僱或提供服務或救濟時 ,皆禁止有種 族 、膚色 、原始國籍 (包括對有英語障礙者 (Limited English Proficient ,簡稱 「LEP」)之歧視)、宗教信仰及性別上之歧 視 。 《美國聯邦法律》第 42篇第 2000d 條 (42U.S.C.§2000d), 1964年 《民權法》第六篇 (TitleVIoftheCivilRightsActof 1964 )規定 ,由OJP 、COPS或OVW所資助之計畫或業務 ,其提供 服務或救濟時 ,禁止有種族 、膚色 、原始國籍 (包括對有英語 障礙者 (Limited English Proficient ,簡稱 「LEP」)之歧視)、 宗教信仰及性別上之歧視 。此外 ,《受領聯邦財務援助者有關 民權法第六篇反對國別歧視影響英語障礙者之準則》 (2002年 6月 18日制定之67Fed.Reg.41,455規定)中亦規定 ,受財務 援助者有義務採取合理措施 ,俾使 《民權法》第六篇所述之英 語障礙者得以參與政府所資助之計畫及業務 。 《美國聯邦法律第 29篇》第794條 (29U.S.C.§794) ,1973年 《復健法案》第 504節(Section 504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規定 ,由OJP 、COPS 或 OVW 所資助之計畫或業務 ,其 在聘僱及提供服務或救濟時 ,皆禁止對身心障礙者有所歧視 。 《美國聯邦法律》第42篇第 12132條(42U.S.C.§12132) ,1990 年 《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案》第2篇(TitleIIoftheAmericans withDisabilitiesActof 1990)規定 ,由OJP 、COPS或OVW所資 助之公共組織 ,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所歧視 。 《美國聯邦法律》第20篇第1681條(20U.S.C.§1681) ,1972年 《教育增修條文》第4章(TitleIXoftheEducationAmendments of1972)規定 ,由OJP 、COPS或OVW所資助之教育暨訓練計 畫不得有性別歧視 。 《美國聯邦法律》第42篇第 6102條 (420U.S.C.§6102) ,1975 年 《年齡歧視法案》(TheAgeDiscriminationActof 1975)規定 , 由OJP 、COPS或OVW所資助之計畫或業務 ,其提供服務或救 濟時 ,不得對任何年齡有所歧視 。 《美國聯邦法律》第 42篇第 5672(b)條 (42U.S.C.§5672(b)) , 1974年 《少年司法與犯罪預防法》(The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of 1974)規定 ,由OJP 透過少年司法 與犯罪預防辦公室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簡稱 「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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