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人身保险合同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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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人身保险合同2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费义务:不同于财产保险,投保人虽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但没有给付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未履行给付保险费义务的后果:超过一定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按约定减少保险金额。未交费、合同效力又未中止期间,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解除权的行使必须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无论如何,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的义务 1、危险承担义务:给付保险金义务 2、承保时的注意义务: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资格审查,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保险金额总和有限制。死亡保险的有效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单的转让和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向某经常在村里帮人翻盖瓦房。村里人刘某为帮其减少风险,就托人转告向某如同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就将身份证托人转交给刘某。向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托人转交刘某。2004年2月18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向某。8月18日,向某在帮人翻盖猪圈房顶时,摔下身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向某高空作业是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范围,而且是刘某代为投保的,对被保险人向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合同无效。本案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有效?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要求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权利、获得保险保障和保险金的权利 享有获得保险金权利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四、保险人的权利 1、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 2004年9月杜某以其丈夫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包括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杜某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006年3月张某与杜某离婚,与王某结婚。2006年7月被保险人张某被确诊为肝癌,于2007年5月身故。王某以其为张某合法遗产继承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杜某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被保险人先后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类保险事故又未约定如何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何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隐含着一个重要条件,被保险人患特点定疾病并生存着,属于生存给付,由被保险人申请。现本案被保险人未申请给付,其应有的请求权不能转为现实的债权,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应向受益人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经过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2、年龄不实条款 在我国,两年内是保险人可抗辩的,合同成立后超过两年的,则不可抗辩 保险法32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的处理: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但解除合同须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之内行使,且合同成立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即使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也不得解除 真实年龄符合投保条件的,则按补交保费或退还多交保费处理 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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