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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范文]企业行政管理办法200366定稿
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行
政
管
理
办
法
二○○三年五月
第一章 制度建设基本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制度建设,健全集团制度体系,推进集团依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集团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其目的是为了健全集团各公司的管理,保证其规范运作,所有制度都必须建立在保障集团及所属公司良好经营秩序的基础上。
第三条 集团总部的制度制定、适用、修改、废止、解释和编纂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集团的制度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集团的制度建设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维护集团制度体系的统一和权威。
第六条 集团的制度建设应当听取多方意见,发扬内部民主,保障员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度制定活动,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第七条 集团的制度建设应当符合实际,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体现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第二节 机构设置
集团立委会
第一条 集团总部设立集团立制委员会,简称集团立委会,由集团监事会、集团领导、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地区公司代表组成。
集团立委会设立主任及常设机构,集团立委会主任由集团董事局任命,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由集团总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兼任。
第二条 集团立委会领导整个集团范围内的制度建设,负责集团性制度的审议、批准。
第三条 集团立委会的权限:
一、制度的审议、批准、修改权;
二、制度撤消权;
三、制度解释权、裁决权。
监事会
第四条 集团、地区公司监事会,分别根据集团、地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集团监事会对整个集团的制度执行负监控职责,地区公司监事会对其所在地区内的制度执行负监控职责。
第六条 集团监事会有权就集团总部的制度建设向集团立委会、有关单位提出建制或修改建议,对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最终审定集团制度的审议稿,交集团立委会审议。
第七条 集团监事会监督集团立委会的工作。
第三节 制度分类及适用
第一条 集团公司章程是集团基本法,集团其他各项制度必须在其所确定的原则上进行规范,不得与其相抵触。
集团性制度
第二条 有关以下事项,必须由集团统一制定集团性制度,以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地区公司及其下属各项目公司、二级公司:
一、《目标管理办法》
二、《行政管理办法》
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四、《设计管理办法》
五、《工程管理办法》
六、《营销管理办法》
七、《合同管理办法》
八、《招投标管理办法》
九、《财务管理办法》
十、《审核管理办法》
十一、《开发管理办法》
十二、《审计管理办法》
十三、其他具有共性、经集团立委会确认,适合于在整个集团范围内统一推行的制度。
各级职能部门工作手册
第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有责任根据集团章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工作手册,完善部门管理,保障集团章程、制度的有效执行。
制度的效力
第四条 本规定所规范各类制度,其效力等级从上到下依次如下:集团公司章程、集团性制度、各级职能部门工作手册。
第五条 上位制度效力高于下位制度,下位制度不得与上位制度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
第六条 各级制度在各自适用范围内施行。
如出现制度适用上的争议,同位阶制度适用争议,由集团立委会裁决;不同位阶制度适用争议,按本规定第三节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集团立委会有权修改、撤消其所制定的各项制度。
第八条 本规定所规范各类制度的适用,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各类制度所规定的施行日期,不得早于该制度颁发的日期。
第四节 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
集团性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集团董事局有权要求集团立委会就有关事项建立集团性制度。
集团总部管理层、总部各职能部门或各地区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集团监事会或集团立委会提出制定或修改集团性制度的建议。
第二条 集团监事会或集团立委会有权要求集团总部有关职能部门草拟有关制度草案,提交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并由集团立委会审议。
第三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地区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某项制度存在缺陷、空白点或不切实际的地方,应当及时向集团监事会和立委会提出相应的制度修改、制定或废止提案。
第四条 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收到有关制度草案,报集团立委会主任同意后,将制度草案发至集团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区公司征求意见,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稿。
第五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各地区公司的反馈意见,如存在较大分歧,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可建议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该建议须报集团立委会主任批准。
第六条 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将反馈意见(包括论证意见)送回草案草拟单位,由其根据反馈意见(包括论证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
第七条 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负责审核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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