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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九 劳动关系管理

模块九 劳动关系管理 严峻的考验 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就意味着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复杂化 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如何处理好管理中的劳动关系协调、双方权益保障、促进稳定运营等问题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在工作中面临的新课题 项目一 劳动关系概述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一方面,它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另一方面,它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缔结的,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但是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的意志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在于: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联系表现在: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案例: 家庭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案情:李某有一个3岁小孩,因无人照管,从保姆市场雇佣保姆于某,月薪600元。后双方产生纠纷,李某解雇了于某,但拖欠于某薪金1200元,于某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以其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受理其仲裁请求。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付拖欠于某的薪金1200元。 问:保姆起诉,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还是由法院受理? 答案:根据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可见,家庭保姆与其雇主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仲裁机构裁决不予受理于某的申诉正确。但它属于民事案件之劳务纠纷,法院可以受理的。 保姆的工作关系为什么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解答: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签的是服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保姆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不适用《劳动法》。 虽然保姆的工作也是付出劳动,领取劳动报酬,但他们住在雇主家,工作时间不确定,其劳动性质决定保姆不能享受国家法律规定中的节假日给200%~300%加班费的待遇。 即使不住在雇主家,虽有劳动供给、报酬支付的关系,但他们和雇主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条。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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