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考试]实验室资质认定法律法规部分授课课件20105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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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考试]实验室资质认定法律法规部分授课课件20105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资质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质检部门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其撤销决定书面报告国家认监委备案。 国家认监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撤销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名录。 第四十五条 从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⑦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 (二)检查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 2、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是指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满足的法律地位、独立性和公正性、安全、环境、人力资源、设施、设备、程序和方法、质量体系和财务等方面的要求。 (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是指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运用其基本条件以保证其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稳定性的相关经验和水平。 2、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出台背景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证书和标志,并公布实施。”国家认监委于 2006年7月27日 印发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 2)制定的原则 新准则遵循吸纳国际标准ISO/IEC17025的主要精髓,兼顾我国政府对实验室监管的强制性管理要求的思路。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运行体系 检测能力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都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证明作用的数据比公正数据范围要广泛,证明作用的数据采信后才是公正数据。 包括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5)实施要求 国家的要求: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12月31日完成体系转版工作。 省内要求2007年5月1日开始按新准则开始实施。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体系转版工作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6)构架 5章:总则、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技术要求 24条:总则5+管理要求11+技术要求8 75款:管理要求22+技术要求53, 4、《山东省实验资质认定室管理办法》 4、《山东省实验资质认定室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宣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统一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规范全省质量体系文件转版工作; ☆为各实验室培养内部审核及质量监管工作人员 (2)适用范围 山东境内,凡是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都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证明作用的数据比公正数据范围要广泛,证明作用的数据采信后才是公证数据。 包括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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