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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政史地]高教出版社经济法律法规第三版课件第十二单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 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 2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 发展对外贸易。 ( 3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 供信息服务。 ( 4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 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的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 6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 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 7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 8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及其职责 二、出口商品的检验 三、进出口商品的鉴定 四、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国家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依法设立进出口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实施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商检机构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些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国家商 检局根据外贸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实施法定检验。 (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 商检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 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三)监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 依据《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检验局、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证单向商检机构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亦照上述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宜。商检机构对已报验之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检验完毕。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予以验收放行。此外,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商检机关可在生产、经营单位检验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检验。 商检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放行单签发之日起60日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口岸查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此外,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进出口商品的鉴定是商检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及 其批准或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外贸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①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②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③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④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⑤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⑥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⑦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等等。 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商检机构或接受商检机构办理鉴定业务,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的其他证单。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以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质量监管 ( 1 )国家商检局可根据需要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协议。 ( 2 )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进出口商品向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 3 )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此项制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经国家商检局核准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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