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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16第十六章 非讼程序
1、申请:书面申请文件,要求之内容; 2、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3、受理: 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 4、发出止付通知:要求票据付款责任暂停对票据的兑付行为; 5、发布申报权利公告:受理后3日内发出,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 6、申报权利:持票申报; 7、申请除权判决:公告期间届满,无合格申报,1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 8、作出除权判决:“合议庭”、送达申请人、公告、通告票据付款人。 二、基本流程 1、申请书; 2、票据的票面信息: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 3、申请的理由、事实。 三、申请文件的内容 1、申请人主体信息; 2、票据的票面信息; 3、权利申报的期限:不少于60日; 4、法律后果: A、期间内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 B、除权判决可消灭票据权利。 四、申报权利公告的内容 1、申报期间:依公告确定; 2、申报形式:持票申报; 3、法院审查:形式审查; 4、合格申报的效果: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五、权利申报 (一)生效时间:一审终审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二)效力内涵: 1、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消灭票据票面记载的票据权利; 3、申请人可持除权判决行使原票据的票据权利; 4、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六、除权判决的效力 说明: 该节内容已暂时从本科民事诉讼法教学和测试范围内删除。 依据: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第19条:“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 第2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06-01) 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五节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 授课教师:丁 宝 同 TELE-mail:dbtnba@126.com 第十六章 非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督促程序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五节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第一节 概述 内涵:并非我国立法术语。 “非讼程序”是指,针对民事实体立法所规定的“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民事诉讼立法所确立的,由人民法院予以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制度。 “民事非讼事件”是指,根据民事实体立法的规定,虽然尚未导致民事纠纷的现实发生,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和稳定构成威胁的某种法律事实状态。 外延:即其“适用范围” 取决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原则上“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每一种“民事非讼事件”,在“民事诉讼法”中均应有对应的“非讼程序”规则。 一、“非讼程序” 的概念界定 第一:程序的客体: 是“民事非讼事件”;而非“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程序的目的: 是“确定某种法律事实状态”;而非“确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状态”。 第三:程序的主体形态: 是“单方主体启、控程序”;而非“双方主体程序对抗”。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第四:程序的构成要件: 不包含完整的“诉”;非以“诉”为基本“度量单位”。 第五:程序的运作模式: “依职权查明事实”;而非“根据对抗的结果作出裁判结论”。 第六:程序的规则构成: 相对于诉讼程序规则“更为简化”。 第七:程序的价值目标: “效率优先于公正”,“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 二、“非讼程序” 的基本特征 (一)立法术语 未统一确立、使用“非讼程序”这一立法术语,而是根据具体情形采用具体术语。 (二)现行立法之“非讼程序”的基本类型 1、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2008) 2、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2008) 3、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2008) 4、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06-01) 三、我国现行立法模式 一、概述(第十五章第一节) 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规则(第二节)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程序规则(第三节)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规则(第四节)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规则(第五节)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规则(第六节)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规则(第七节) 注:参见教材第二十七章。 第二节 特别程序 (一)界定 (二)适用范围 (三)特征 一、概述 内涵: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与六种“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规则。 立法术语: “特别程序”这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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