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1刑事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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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1刑事法律制度

嘉应学院社科部制作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第十一讲 刑事法律制度 一、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新加坡鞭刑 刑法的任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 应受刑法处罚性(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二)犯罪构成 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犯罪构成是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 1、犯罪客体 如:甲盗窃乙的电脑,甲侵犯的客体是乙的财产所有权,而犯罪对象则是电脑。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客体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四、危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 自然人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案例:李某某日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 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急刹车的方式将贾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脑部损伤而死亡,但为了摆脱贾某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所以说李某对贾某的死亡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李某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动机: 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2007年12月22日傍晚,11岁男童小军像往常一样,放学后先乘41路公交车到劲松总站,准备再骑自行车回家。在41路劲松总站停车场里,41路公交车司机崔某在倒车时不慎将小军撞倒。“当时我以为轧着铁篦子了,下车一看才发现,车底下躺着个小男孩儿!”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发现,头戴小黄帽、胸前系着红领巾的小军被轧得头骨变形,已经当场死亡。车队领导报警后,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为,司机崔某未查明车后情况就进行倒车的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朝阳警方将崔某抓获归案。? 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客体: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利。 4、犯罪客观要件: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防卫和避险行为)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具有正当目的 (2)必须针对不法行为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4)必须对不法侵害本身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 案例:王张两家为邻居,经常为小事吵架。王某与其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张某,其妻认为先打人没理,于是王某大骂张某,张某发怒打了王某一拳,王某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棍子将张某打成植物人。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 分析:这类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对方的进攻是由王某自己挑起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是为了侵害对方。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不法侵害行为: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包括不作为犯罪、过失犯罪。 对于合法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⑴公民的扭送;⑵执行职务的行为;⑶紧急避险行为;⑷正当防卫行为。(不存在反防卫)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案例:李某与王某是邻居,向来不和,某日李某扬言要把王某杀掉,以解心头之恨。王某为了不被李某杀死,于第二天深夜潜入李某家将李某杀死。 王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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