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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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

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 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案例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二、商品质量的含义和要求 (二)商品质量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 -冲破贸易保护的有效手段 (三)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 1、对进口商品的质量的要求 2、对出口商品的质量的要求 (1)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 (2)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 三、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卖方对货物品质承担明示保证责任 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 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相一致; 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则两者均需相符; 如合同规定了品质机动幅度,则所交货物品质应在机动范围或品质公差之内。 卖方对货物品质承担默示保证责任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在正常商业经营中可以转销的,这也涉及货物的品质问题——默示责任: 1、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 适合通常的用途,是指货物的“可销性”(saleable)或“商销性”(merchantability) 2、适合特定的使用目的 其前提是:买方应事先通知;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 (参阅《公约》第35条,我国《合同法》第62条 ) 四、买卖合同中的品名质量条款 (二)品质条款的规定 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3、品质机动幅度(适用于初级产品) (三)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品质的文字要简明、切合实际,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条款。 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避免对所交货物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 要考虑到生产加工、供货的可能性。要切合国内生产实际,避免订得过高、过低、过繁或过死。 尊重对方的贸易权利,了解进口国风俗习惯,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律与条例的规定。 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降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敏感产品价格调整问题。 商品名称应规定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特点,中、译文要一致。 质量条款应尽量订得明确具体,避免含混笼统,质量指标不宜采用“大约”、“左右”及“合理误差”等用语。 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 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是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加工能力案例 我北方一外贸公司,急于求成,某年5月份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合同,我方出口一批大理石板,品质要求:纯黑色,晶墨玉,四边无倒角,表面无擦痕,允许买方到工厂验货,7月份交货。由于品质要求苛刻,加工难度大,批量小,货价低,交货期又紧,生产加工企业都不愿接受。交货期被迫延长,后经努力,终于交出一批货。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买方提出索赔。经仲裁,以我方最终赔偿对方28000美元了结。 茶叶等级案例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民俗习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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