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范文]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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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范文]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6.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解除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二是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消或者变更 。 二、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 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 (三)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只能适用监视居住。 (四)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 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决定。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4.监视居住的撤销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当撤销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二、拘留的程序 三、刑事拘留同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的区别 一、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留的决定机关具有特定性。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的机关。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拘留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3、拘留的对象与条件具有特定性。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的条件是: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即《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有第(4)、(5)项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二、拘留的程序 1.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2.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决定。 3.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4.拘留应当出示《拘留证》,情况紧急的,可以先拘留再补证。 5.异地拘留的,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 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7.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 8.对人大代表拘留的特殊规定。 9.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时间。 10.公安机关接到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同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的区别 (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法律根据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5、羁押期限不同。 6、适用机关不同。 (二)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的区别 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的主要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 2、法律根据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 4、适用对象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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