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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善良风俗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款明确规定:本法所指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每一个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意味着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某一特定经营者的利益,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不正当竞争行为制造市场混乱,破坏竞争的公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使商品混淆、引入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造成市场失去透明度,其他同业经营者失去客户,消费者无法正确地选择购买商品。 第三,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明确列举的违法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⑴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法律给予不同的评价,因此,必须正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的动机和出发点不同。正当竞争行为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利润。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通过规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为前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第二,两者参与竞争的手段不同。正当竞争主要采取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等合法商业手段取得竞争优势效果。不正当竞争则往往通过假冒商标,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等违法手段,“骗取”竞争优势。 第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正当竞争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法律必须禁止的。 ⑵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大的分类来看,垄断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都是对公平自由竞争的限制。但垄断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性,法律对二者的否定程度也有所不同,从而使之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开来: .第一,主体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一般经营者,而垄断行为的主体却不是一般的经营者,而是垄断企业。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众多,而能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却较少。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是欺骗,胁迫,利诱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而垄断行为所采用的是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五花八门,而垄断行为方式却有一定的规律性。 第三,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竞争,以获取不当利益;而垄断行为本质上就是独占,是限制竞争,为了获取垄断利润。 第四,法律否定程度不同。由于能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一般来说都具有相当的市场优势,因此,垄断行为不会被一概否定,一般都规定有适用除外;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为法律所绝对禁止。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1、定义: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在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自由和有效竞争,保护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2、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3、立法模式 1.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 2.综合制定一部法律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1992年俄罗斯《竞争与限制商品市场垄断行为法》、我国台湾省1991年《公平交易法》 我国:分别立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假冒仿冒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低价排挤行为 (六)搭售与附加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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