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餐饮油烟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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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餐饮油烟工作计划

社区餐饮油烟工作计划 社区餐饮油烟工作计划(一):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工作方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8338 394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佛山市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工作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人居环境,防治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   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2014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天更蓝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佛府办20134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311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作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行政区域内油烟污染整治的组织与实施。各部门明确职责,各施其责,开展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执法。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饮食服务单位自行承担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的责任。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设有灶头的饮食服务单位(包括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不包括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   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三、工作目标   按照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规划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对于新、改、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排污制度。全面推进饮食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推进餐饮场所的清洁能源改造。开展大型餐饮企业的监测常态化工作,推进餐饮企业的在线监控试点工作,进一步削减餐饮油烟污染,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发展布局规划,加强油烟污染源头控制。充分考虑我市餐饮行业发展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合理规划餐饮服务单位布点,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   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和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场所不得新建餐饮场所。   (二)完善餐饮服务单位环境保护手续。对于新、改、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新、改、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配套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   (三)加强油烟污染防治。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需要安装与油烟烟气污染物排放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委托具备专业清洁设备(如有超声波等设备)的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和油烟排放管道,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责成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饮食服务单位限期安装净化装置、油烟通过专用通道达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排放。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餐位数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类同]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社区餐饮油烟工作计划】   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要求,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的要求。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2014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内50%以上的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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