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商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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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商法课件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本章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保险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保险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1.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遇到一定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投保人 ——进出口商 保险人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受益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 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是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基本原则 (1)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赔偿原则 (4)代位求偿原则 (5)协商一致、公平互利原则 (1)诚信原则 无限告知主义: 英国 我国:《海商法》 不管保险人是否询问,被保险人均应该主动告知。 CTI公司投保保险合同无效案 有限告知主义 如实填写保单 我国:《保险法》 (2)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①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②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 ③可用货币形式来计算 ④保险利益应为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中国甲公司向法国乙公司出口货物,货物装船前,我国甲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轮船在航行途中,遭遇风暴,货物受损。法国乙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该保险合同是CIF合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法国乙公司才对该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而我国家公司投保时,法国乙公司还没有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和可保利益。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3)赔偿原则 当发生投保约定的风险,其所损失的财产可以从保险人出得到补偿: ①定值保险 ②不定值保险 (4)代位求偿原则 若损失是有过错的第三方造成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成立: 投保人询问申请后,保险公司向其交付保单 填写保单、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请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般不得变更 特殊情况下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和终止 转让:背书 终止: 4.保险合同的内容 基本条款 通常具备的条款 附加条款 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之上进行补充的条款,使基本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限制或扩大。 基本条款 (1)当事人 保险公司 投保人 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 货物 货物的预期利润 (3)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价值 (4)保险金额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 超过保险价值部分无效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6)保险期限 (7)保险费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承保的范围:风险、损失、费用 1.风险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承保的范围:风险、损失、费用 1.风险——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自然灾害 一般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而引起的灾害。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自然灾害的主要范围是:恶劣气候、台风、暴雨、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所造成的灾害属自然灾害。 1.风险——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2)意外事故 指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它也并非泛指所有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事故的主要范围是: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所造成的事故。 2.外来风险 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它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 外来风险又有一般外来风险与特殊外来风险之分。 (1)一般外来风险 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的下列风险: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锈损、沾污混杂、淡水雨淋。 2.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等原因带来的风险,主要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2.损失 (1)实际全损 指保险标的全部灭失,或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2)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事故以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共同海损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 古罗马帝国《十二铜表法》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做出的牺牲和费用是必须的,即正常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的。 采取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或花费的。 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即使船舶或部分货物脱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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