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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消费者权利 三、经营者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引例: 1、王海案。 (1)知假买假的王海是否是消费者? (2)对知假买假的判定主要是基于购买数量多而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这种理由成立吗? 2、恒升电脑案。 基本案情:1997年8月,本案第一被告王洪(河北保定市科华公司职员)从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公司代理商)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科华公司,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科华公司及王立成皆向法院证明,电脑实际是王自费购买,属王个人所有)。1998年6月,王洪因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将电脑送安特明公司维修。次日,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修理费,否则不予维修。王认为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应免费修理,双方发生分歧。王数次至京交涉未果。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下称《上大当》)。该文详细介绍了购买经过、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交涉过程。最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此后,王洪直接向恒升公司要求维修,恒升公司仍坚持原来立场。王洪曾向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投诉。王洪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并通过链结方式指向其它留言板。1998年8月10日,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一文,报道了双方的纠纷情况。1998年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题为《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报道了该事件。此后,恒升公司于同年8月免费修理好电脑。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的言论和报道有诽谤、侮辱内容,侵害其名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司法保护。 一审判决要旨:1.王洪并非该电脑的购买者,不是恒升商品的消费者;2.《上大当》一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3.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注:实为提供链结),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4.《微电脑世界》发表了王洪含有侮辱性的评论,《生活时报》称“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完全失实,损害了恒升名誉权。(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下同。) 本案基本法律问题:1.第一被告王洪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对于本案诉由名誉权纠纷来讲,是否为重要事实?第一被告王洪是不是《消法》上保护的消费者? 2.第一被告王洪在《上大当》一文及其主页上关于原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所作的陈述,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被告王洪将恒升电脑称作“垃圾”、“豆腐”,是否构成侮辱? 3.第二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的报道,转述王洪把恒升电脑称为“垃圾”、“豆腐”的评论,是否构成侮辱?第三被告《生活时报》社的报道,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第一被告王洪在网上提供指向留言板的链结,应否对他人在留言板上的言论负责? 4.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法官应如何探求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含义 (一)定义 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 (二)对消费者的理解 1、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不是企业和其他组织。 (1)消费者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的权益,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终级消费的主体。 (2)消费者是对个体社会成员的集体人格型塑。他隐去了个体社会成员之间的身份、地位、权势、信仰、民族、性别等的差异,以使个体社会成员实现作为消费者主体的身份认同,形成与经营者相抗衡的力量。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3)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消费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保护。 案例:私车就双赔,公车就倒霉? 2、不是狭义的购买者,还包括使用商品的人。 (1)消费既包括“买”,即花费;也包括“用”,即消耗。 (2)即使不是购买人,商品的使用者也是消费者。 关于这点: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思考: A.公司购买了办公用品,供职员使用,职员是消费者吗? B.不是购买者、只是使用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吗?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3、是为生活需要而非生产需要 (1)对生活需要其实较难判定 什么是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经济生活,日常生活,等等,都是生活。广意上说,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生活。“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不会是单指日常生活吧?当然也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学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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