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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三、作品的类别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为世所罕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在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时,应考虑一些几方面的因素: 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 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972年,菲律宾在世界上第一次使用著作权法对软件实行专门保护。美国于1976年、1980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确认了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计算机软件采取著作权保护,1993年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明确要求缔约方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具有以下优点: (1)该保护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有效保护; (2)在保护方式上,由于著作权的取得比较方便、简捷,所以计算机程序能迅速及时地获得保护; (3)在诉讼中,权利人可根据著作权法迅速有效地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但鉴于其特殊性,该法附则第58条又注明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4月6日,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主管机关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解释加工以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 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是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为一种知识产品,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1、原创性 2、固定性 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我国法律除规定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 所谓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未做明确约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2、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享有。 3、指定开发 为完成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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