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十一章 时效和期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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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十一章 时效和期间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稳定法律秩序 简便诉讼程序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2.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一般时效只适用于一般情况 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适用于特殊情况 3.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 普通时效对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均可适用 特殊时效针对特别民事法律关系适用。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 三、时效的性质 1.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 2.时效是事件 3.时效具有强行性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1.债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 3.基于身份的请求权 例:甲于2001年5月10日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将货物交给乙保管。当年5月24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至何时届满? 例:1985年甲的汽车被盗,但并不知道被谁所盗,15年后得知被乙所盗,那么甲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例:甲于2000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医疗费10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为植物人,1年后苏醒。问乙最迟应该在哪天起诉甲才可以获得赔偿? 六、诉讼时效的性质 甲在集市出售一头黄牛,乙有意购买。该黄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乙交款后甲告诉乙说:“该牛若在4个月内出现问题你来找我,4个月后我不管了。”乙牵牛回去,4个月后,黄牛果然病死了。问乙可否找甲赔偿? 练习 黄某于1980年外出经商,一直在外地居住,其在家乡黄海镇有住房两间,委托朋友何某照看。何某于1982年因车祸死亡,黄某对此并不知道。2002年12月18日,黄某在黄海镇居住的另一位朋友告诉黄某:1983年12月5日,黄某在黄海镇的邻居夏某在修理自家院墙时,已将黄某的房屋拆毁了一间。黄某非常气愤,准备起诉夏某。问:黄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至何时届满? * *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一) 时效制度的概念 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时效应具备三个要素: (1) 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2) 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二、时效的种类 1.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 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2)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3)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4)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四、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选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1) 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2)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3)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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